職能職責
法院的職能:
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是負責審理案件,解決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糾紛的國家機構。各基層法院都擁有和行使調解的職能。
法院職責:
(一)審判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在職權範圍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訴和公訴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三)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四)行使審判監督職能。
(五)研究、征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六)負責指導全縣(區)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員;協助管理下屬法院機構、人員編制工作;主管全縣(區)法院監察工作。
(七)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八)協調、管理、監督民衆陪審員和調解員的各項工作。
(九)承辦其他應由基層法院負責的工作。
組織機構
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督促、檢落實、辦理院黨組會議、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會務和院領導、有關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負責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印制、分發;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的編輯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與同級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圖書資料的征訂和管理工作;負責文件的收發、傳閱及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負責院機關保密工作,指導全區法院的密碼管理和保密工作。
下設秘書機要科、檔案科、新聞宣傳中心(《人民法院報》駐西藏記者站)、督查督辦科(人大代表聯絡室)。
政治部
協助院黨組指導全區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隊伍建設;協助管理下級人民法院班子及其成員;負責本院工作人員的考錄、考核、任免、工資福利、退休、獎勵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項組織人事制度的實施;制定組織人事管理制度;負責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司法警察警銜評定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組織實施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下設宣傳教育處、政工人事處(警務、老幹),均為副處級。
立案庭
庭審現場
對本級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并移送有關庭(局)處理;接待來信來訪,處理非訴案件;審理管轄争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對本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刑事審判第一庭
高院刑一庭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一、二審刑事案件,複核授權的死刑案件;審判相關的涉外案件;審判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複核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少年法庭工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财産罪、貪污、賄賂罪、渎職罪的第一、二審案件,複核經濟犯罪的死刑案件,并報最高法院核準;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相關因特殊情況在法院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複核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争議、不當得利等民事案件房地産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它不動産案件;農村承包制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指導人民法庭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一、二審國内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内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産等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商标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争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産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産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産權申請再審案件;辦理知識産權申請複議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四庭
1、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
2、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産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3、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6、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行政審判庭
人民檢察院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審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賠償辦公室
依照辦理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
審判監督庭
審判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産權)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中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提請本院核準的刑事案件;依法核準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内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不含知識産權)的刑事、民事案件;審查處理經中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有關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和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辦理委托執行案件;辦理當事人對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查封等強制性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複議的案件;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中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沖突的案件;組織領導全區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指導監督全區法院的執行工作。
下設綜合科、執行科。
研究室
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負責審判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驗;負責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文件;請示、答複有關法律适用問題和法律咨詢工作;參與立法活動,組織、彙總有關法規草案的修改意見;負責全區典型案例的選編工作;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裁判文書的翻譯;負責法律咨詢解答和高院需要使用藏文下發的文件,重要法律、法規的翻譯工作;指導全區法院的藏語文翻譯工作。
下設綜合科、審判研究科、司法統計科。
法警總隊
負責本院及下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訓練、教育、培訓等工作;協助政工人事部門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負責值庭警衛、傳喚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維護審判秩序,拘傳、拘留犯罪嫌疑人;送達法律文書;執行死刑命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财産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裝備處
負責機關内部财務管理和法院系統有關專項費用的分配及使用;負責全區法院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訂購、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法院警車管理;負責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通訊設備、計算機網絡、辦公現代化等配備及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院及全區法院訴訟費的收繳和使用;負責本院固定資産管理、物資裝備和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下設财務裝備科、行政接待科。
紀檢組
負責本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受理各級人民法院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制定紀檢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調查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并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處理意見。
後勤中心
高級人民法院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科級建制,編制7名(法院專項編制),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管理。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和軍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根據統計,全國共有32個高級人民法院(含1個解放軍軍事法院),409個中級人民法院,3117個基層人民法院。全國共有法官19萬餘人,其中高級人民法院共有0.7萬人,中級人民法院共有3.6萬人,基層人民法院共有14.6萬人。女法官占24.81%。
編制
培訓單位
承擔全區法院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崗位培訓、初任法官培國家法官學院分院訓、晉級資格培訓、續職資格培訓、預備法官資格培訓等途徑,提高審判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負責對在校學員的管理、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訓計劃。 處級建制,編制11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3名;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
下設教研室、辦公室
鑒定中心
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向下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業務部門提供信息技術和司法鑒定技術服務;辦理其他技術服務事項。副處級建制;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收支兩條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