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職能責任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的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緻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并未明确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于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獨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營職務。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職能權利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内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财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執行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工作關系
和總經理的關系董事會對總經理團隊進行管理,企業比較小的時候,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董事代行董事會的一些權利。代行董事會的權利,它跟經理層是一種管理的關系。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執行董事代表的是一種管理機構,雖然他隻有一個人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是一種職務,主要是為了與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相區别。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于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本可以認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執行董事為董事長。
和董事長的關系
董事長是董事會股東中占有股權最多的人,執行董事是董事會大股東中直接參與公司運作的人,換句話說,執行董事既是股東又是公司業務的領導。如果是小公司沒有上市,就沒有必要選出董事長,因為董事長是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當然有小公司硬要選董事長,那就恐怕有點自娛自樂的味道。規模小的公司,隻需要有執行董事(因為小公司基本上是幾個人集資合夥,在這些人中要有一位真抓實幹的執行董事,一般這些集資的人不可能另外找人管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