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内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本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 标明其為“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承諾;出票人簽字;出票日期和地點;确定的金額;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特征
(1)本票是票據的一種,具有一切票據所共有的性質,是無因證券、設權證券、文義證券、要式證券、金錢債權證券、流通證券等。
(2)本票是自付證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對收款人支付并承擔絕對付款責任的票據。這是本票和彙票、支票最重要的區别。在本票法律關系中,基本當事人隻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債權債務關系相對簡單。
(3)無須承兌。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彙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擔付款責任,無須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無須承兌就能保證付款。
種類
本票的劃分方法多種多樣,根據簽發人的不同,可分為商業本票(又叫“一般本票”)和銀行本票;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本票和遠期本票;根據有無收款人之記載,可分為記名本票和不記名本票;根據其金額記載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定額本票和不定額本票;根據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現金本票和轉帳本票。
一般本票
一般本票(PROMISSORYNOTE):出票人為企業或個人,票據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遠期本票。
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CASHER'SORDER):出票人是銀行,隻能是即期本票。
出票
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據,并将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基本票據行為。
1、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确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2、責任承擔地
本票責任承擔的地點應作出明确的約定,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3、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2)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3)與提示付款相關的權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請求權,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的必經程序,沒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4、适用情況
本票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票據法本票一章規定的外,适用該法有關彙票的規定。
本票、彙票、支票之間的區别
相同點
(1)具有同一性質。
①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内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财産。
②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
③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内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
④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
⑤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隻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隻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于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于中國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隻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①彙兌功能。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②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③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不同點
(1)本票是自付(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彙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付證券,但受托人隻限于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中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别。本票隻用于同一票據交換地區;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彙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2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中國彙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方能兌付。商業承兌彙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将商業承兌彙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兌彙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商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1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