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根據本法第5條的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權國務院另作規定。因此,本章所說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專指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是指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挂牌,采用公開集中競價方式進行買賣。
核準程序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涉及衆多投資者的利益,與證券及其他金融領域關系密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核準。從本質上講,基金份額是廣義上的證券的一種,因此,本條關于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準的規定與證券法關于證券上市交易核準的規定基本一緻。
根據有關規定,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核準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請書、上市公告書、基金募集申請核準文件、基金份額發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驗資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資格證明文件、基金财産托管證明文件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拟訂上市交易時間,并附相關文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通知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由證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書,并與基金管理人訂立上市交易協議,安排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授權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競價交易提供場所,可以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具體規則,依照其章程及交易規則,對交易所會員及在本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監管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為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自我監管作用,簡化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程序,提高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準的效率,本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準基金份額上市交易。這裡所說的法定條件和程序,主要是指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及證券交易所制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條件和核準程序。
上市交易
1、實行公開的集中報價和成交制度,不像普通商品買賣那樣通過私下協商報價和達成交易。
2、在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所有買入的有效報價,按照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報價相同的,按照報價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所有賣出的報價,按照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報價相同的,也按照報價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排序在前的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配對成交,即對買入最高報價與賣出最低報價優先配對成交;在同等報價條件下,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對排序在前的報價配對成交。
3、實行交易所會員代理制。即廣大投資者并不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是委托作為交易所會員的經紀人代理買賣。
4、上市交易的價格、成交情況及有關信息公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随時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份額交易的成交價格、交易量及其他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也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基金财務會計報告及其他信息,保證基金份額交易的公開、透明。
辦理機構
申購與贖回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5條的規定,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具體辦法,授權國務院另作規定。因此,本章所說的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專指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
基金份額申購,是指投資人按照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申請購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贖回,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額贖回價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其所持有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是其重要職責之一。同時,基金管理人作為專業理财機構,應當将其工作重點放在基金财産的投資運作上,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其專家理财優勢。此外,雖然本法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本、營業設施和人員有嚴格的要求,但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事務需要大量的人才、機構,需要強大的銷售網絡和結算系統。
為了使基金管理人專注于基金财産的投資運作業務,擴大基金份額的發售量,方便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管理人除自行辦理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外,也可以委托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利用其業務網絡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的,應當與該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認定。申請開辦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沒有專門管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部門;有足夠的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
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絡;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登記
基金份額的登記,是指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為投資人辦理因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導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額數額變更的登記,以及因基金分紅而導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變更的登記事宜。
為了使基金管理人專注于基金财産的投資運作業務,擴大基金份額的發售數量,方便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登記事宜,基金管理人除自行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外,也可以委托商業銀行、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利用其業務網絡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
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事宜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建立并管理投資人基金份額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基金交易确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價格計算
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應當先計算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等于基金資産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額。基金資産淨值,是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資産中扣除的基金負債後的價值。基金資産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基金申購款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為了客觀、準确地反映基金資産價值,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資産估值。開放式基金通常應當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産進行估值。估值的對象是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債券、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産。
估值的具體方法主要包括: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交易日的市價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分兩種情況:本上市流通的屬于增發新股或配股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計算,該日無交易的,以一日的市價計算;未上市流通的屬于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以其成本價計算。
3、未上市國債及銀行存款,以本金加計至估值日止應計利息額計算。
4、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确認日止,按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計算;如果市價低于配股價,按配股價計算。
5、未上市的其它證券以其成本價計算。
6、派發的股息紅利、債券利息,以至估值日為止的實際獲得額計算。
7、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方法。可以從基金資産總值中減去的負債和費用主要包括:應付贖回款、應付管理費、應付托管費、應付傭金、應付利息、應付收益、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等。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所謂申購、贖回日,指的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購基金份額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贖回其所持基金份額的當天。這裡所說的費用,指的是基金份額申購費、贖回費。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費等于基金份額淨值乘以申購、贖回費率。
基金管理人對大額申購和持有時間較長的基金份額贖回,通常有一定的申購、贖回費的優惠,申購費率随申購量的增加而減少,贖回費率随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年份的增加而減少。
計價錯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計算方法和程序,計算、複核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日常由基金管理人進行計算,基金管理人計算完成後,将計算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時間和程序進行複核,确保基金資産估值的準确性和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理:
1、應當立即糾正。即對會計記錄、财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基金份額淨值公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資料中錯誤的基金份額淨值改為正确的基金份額淨值。
2、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時,應當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代辦機構,按照正确的基金份額淨值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并相互核對,檢查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會計核算工作,查找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的環節和原因,并根據檢查結果,采取調整人員。
完善會計制度和基金份額淨值計算程序、加強檢查和監督等措施,避免以後再出現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的情況。
3、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到其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公告和備案的内容應當包括複查後正确的基金份額淨值、造成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的原因、采取的防止今後出現計算錯誤的措施等。
賠償責任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直接導緻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計算錯誤,可能導緻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購基金份額時多付價款,在基金份額贖回時少得價款,對此基金價額持有人有權獲得賠償。根據本法第83條規定的原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财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淨值,而基金托管人負責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因此,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為造成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到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中一人賠償其損失。
通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過失造成的,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賠償也隻限于申購、贖回的價款和利息等直接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