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方式

送達方式

機關送交訴訟文件的程序
送達貫穿于整個民事訴訟活動的始末,是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訴訟行為的基本聯系方式和傳遞訴訟信息的手段。因此,加強對送達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送達方式有以下7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電子送達。
  • 中文名:送達方式
  • 外文名:
  • 别名:
  • 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等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訴訟文件送交訴訟參與人、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訴訟活動。

特點

1.送達是公、檢、法機關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2.送達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3.送達的内容是各種訴訟文件

4.送達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機關、單位。

送達回證

是司法機關依法将訴訟文件送達收件人的憑證。送達回證是司法機關依法送達訴訟文件的證明文件,是計算期間的根據,是送達程序的必要形式。

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将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留置送達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文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員将訴訟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

委托送達

是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郵寄送達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通過郵局訴訟文書用挂号方式郵寄給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轉交送達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特殊的收件人由有關部門轉交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

公告送達

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将訴訟文書公諸于衆,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

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可取消留置送達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的規定,改為由法院依職權将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的地點即視為送達。但為了防止法院留置送達職權的濫用,留置送達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并将送達的時間、地點及受送達人拒收事由在送達回證上記明,且由共同送達人簽名以附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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