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

年假

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1]
    中文名:年假 外文名:Annual leave 别名: 拼音:nianjia 對 象:職工 方 式:按地方法規規定帶薪休假 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背後思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确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是繼今年《勞動合同法》出台後,我國政府在勞動保障和勞動福利方面所做的又一重要舉措,它再次向世界宣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以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提高其勞動福利的決心。作為一名理論工作者,筆者為《條例》的公布而備受鼓舞,但同時也産生了有一些憂思。

長期以來,我們黨和政府始終都将謀求和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作為自己踐行的目标,并為此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就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關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一系列法規和規章。20世紀90年代我國又制定了新的《工會法》,出台了《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作出了明确保護。不僅如此,面對日益多發的勞動糾紛及很多勞動者拘囿于合同問題而招緻的權益損害,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更切實的保護。這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堅定立場。在這種背景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台無疑進一步宣示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反映了我們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愛與呵護。

然而,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内容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忠實的執行和尊重,則其不但将形同虛設,更将貶損法律自身的信用與權威,降低公衆對法治的信任與期許。而考察我國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進程,則我們不難發現,實際上我國在勞動保障方面并不乏内容良好的法律。1994年制定的《勞動法》盡管由于時間跨度等諸方面的原因而略顯不适應現代勞動保障的實際需要,但其中卻并不缺少諸如禁用童工、嚴懲強制用工和保障女工權益等方面的規定;而我國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甚至還将強迫職工勞動規定為一種犯罪而給予嚴懲。

然而,恰恰就是在已經具有了上述嚴厲立法規定的情況之下,我們看到了“山西黑磚窯事件”這類極度踐踏人類文明、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惡性案件在我國發生。而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惡性案件呢?是我國《勞動法》的内容規定得不夠完善,還是刑法關于“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定不夠嚴厲?顯然都不是。筆者以為,發生這一影響極惡劣的案件之根本原因實際上在于我們沒有忠實地執行和遵守已有立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以此為鑒,對廣大勞動者來說,《條例》生效後能否被忠實地執行和遵守以及将在多大程度上被得到執行和遵守,可能要比其自身在内容作了多麼華麗的規定更值得重視和關注。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公布是我國勞動者保護立法曆史上又一重要事件,它既讓我們看到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的關懷,也讓我們看到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提高自身勞動福利的希望。但正如“山西黑磚窯事件”可以在《勞動法》與《刑法》的雙重監視下大搖大擺地步入人們的視野中一樣,誰又敢拍着胸脯保證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就不會發生職工因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事件的發生呢?所以,對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台或生效而言,其能否給廣大勞動者帶來實質上的福利以及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給其帶來福利,關鍵還是要看行動!不僅要看勞動監督管理部門的行動,更要看用人單位的行動!

詞語解釋

年假日nniánjià[annual leave]∶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n[New Year holidays]∶過新年期間放的假;n[winter vacation]∶寒假。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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