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權

豁免權

律師職業特權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中文名: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外文名:immunity 别名: 分類: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具體分類

豁免權就适用主體之不同,可分為司法豁免權、議會豁免權、外交豁免權、元首豁免權…等,依其豁免内容區分為刑事豁免權、民事豁免權及行政豁免權,通常較受人注意的豁免權為刑事豁免權,即因憲法上或國際條約(例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明定,受有此豁免權之人或團體,不受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我國現行的《律師法》是在我國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制定和頒布的,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也再所難免。其中,律師的執業豁免權,就是重要的一點。

内容與限制

辯護律師有權就其在其執業活動中所知悉的當事人有關事項及有關交流,拒絕向司法機關作證且不受法律追究。賦予辯護律師作證豁免權是世界各國的慣例,但為了避免權利濫用,各國在不影響律師履行職責的基礎上也對該權利做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律師與其當事人之間的交流是為了實施一項犯罪或是欺詐,那麼該律師不享有作證豁免權。

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言論”一詞應作大擴大理解,即不僅包括口頭發言,而且包括諸如辯護詞、辯護意見等書面發言材料。此外,以作為與不作為方式表達出的言論表示,也應歸入此範疇。但辯護律師發言若存在诋毀憲法,唆使他人違反憲法和法律,藐視法庭、侮辱、謾罵他人之行為則不在此列。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向有關司法機關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實的,隻要不是故意僞造,不受法律追究。若辯護律師故意僞造有關文件材料構成犯罪則不屬豁免權保護範圍,應按僞證罪予以處罰。

在刑事訴訟過程,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與人身自由及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司法機關不得對其采取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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