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讀
貸款新規主要從規範貸款業務流程、防範貸款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
一是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商業銀行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商業銀行信貸資産管理的精細化水平;
二是強調貸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對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
三是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提高商業銀行風險防範與控制能力,防範貸款被挪用風險,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四是加強貸後管理,提升信貸管理質量;五是明确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
信貸流程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需用貸款資金時,應按照貸款人要求的方式和内容提出貸款申請,并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完整、有效。申請基本内容通常包括:借款人名稱、企業性質、經營範圍,申請貸款的種類、期限、金額、方式、用途,用款計劃,還本付息計劃等,并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二、受理與調查銀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應由分管客戶關系管理的信貸員采用有效方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對其資質、信用狀況、财務狀況、經營情況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定資信等級,評估項目效益和還本付息能力:同時也應對擔保人的資信、财務狀況進行分析,如果涉及抵質押物的還必須分析其權屬狀況、市場價值、變現能力等,并就具體信貸條件進行初步洽談。信貸員根據調查内容撰寫書面報告,提出調查結論和信貸意見。
三、風險評價銀行信貸人員将調查結論和初步貸款意見提交銀行審批部門,由審批部門對貸前調查報告及貸款資料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準,對借款人情況、還款來源、擔保情況等進行審查,全面評價風險因素。風險評價隸屬于貸款決策過程,是貸款全流程管理中的關鍵環節之一。
四、貸款審批銀行要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對信貸資金的投向、金額、期限、利率等貸款内容和條件進行最終決策,逐級簽署審批意見。
五、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強調協議承諾原則。借款申請經審查批準後,銀行與借款人應共同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作為明确借貸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基本内容應包括金額、期限、利率、借款種類、用途、支付、還款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對于保證擔保貸款,銀行還需與擔保人簽訂書面擔保合同;對于抵質押擔保貸款,銀行還須簽訂抵質押擔保合同,并辦理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
六、貸款發放強調貸放分離、實貸實付。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審核。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确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七、貸款支付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支付審核和支付操作。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審核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在審核通過後,将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八、貸後管理貸後管理是銀行在貸款發放後對合同執行情況及借款人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監控的信貸管理行為。其主要内容包括監督借款人的貸款使用情況、跟蹤掌握企業财務狀況及其清償能力、檢查貸款抵押品和擔保權益的完整性等三個方面。
要義精髓
三大精髓:全流程精細化管理、協議承諾、實貸實付
七大要義:全流程管理、誠信申貸、協議承諾、實貸實付、貸放分控、貸後管理、罰則約束
貸款原來分“貸前、貸中、貸後”三個環節,貸款新規把貸款全流程細分為受理、調查、風評、審批、簽約、發放、支付、後管和處置九大環節,對關鍵環節提出了風險管控要求,實施精細化管理。誠信申貸強調借款人在申貸中要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如實、全面、及時向貸款人提供财務信息和進行重大事項披露。
“協議承諾”原則要求銀行應與借款人乃至其他相關各方通過簽訂完備的貸款合同等協議文件,規範各方有關行為,明确各方權利義務,調整各方法律關系,追究各方法律責任。貸放分控原則強調批貸不等于放款,注重審核各項放款前提條件、貸款資金用途等要素,改變原來“有條件審批、無條件放款”的錯誤操作。
實貸實付是指銀行要根據貸款項目進度和有效貸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對外支付貸款資金時,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以及支付委托,将貸款資金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的過程。
其關鍵是讓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用途,減少貸款挪用的風險。貸款新規在沿襲商業銀行傳統貸後管理方式的同時,突出強調以下方面貸後管理的要求:監督貸款資金按用途使用;對借款人賬戶進行監控;強調借款合同的相關約定對貸後管理工作的指導性和約束性;明确了貸款人按照監管要求進行貸後管理的法律責任。罰則約束則明确提出了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的手段,約束貸款人和借款人等交易主體的行為。
七大亮點
1.分段發放信貸資金,防止挪用
貸款新規的發布,矛頭直指貸款風險。防止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被視為貸款新規的核心。新規的實施,将“實貸實存”轉變為“實貸實付”。
“實貸實存”,就是貸款獲批後,銀行将貸款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由其自主支付。在“實貸實存”模式下,信貸資金的支取與還款全部由借款人執行,整個資金的發放與回籠全部在同一銀行循環,因此很多銀行通過派發貸款來促進存款。
“實貸實付”,就是貸款獲批後,銀行按合同約定,由貸款人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即時劃至借款人交易對手。在“實貸實付”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受托支付,銀行向不同的最終受益人支付信貸資金後,企業可将資金在不同銀行間劃轉;另一方面,由于必須分階段、分額度放款,在一定程度上可約束銀行貸款虛放、存款虛存。
銀監分局局長邱承金說,“實貸實付”雖然是個新名詞,但事實上住房貸款、購車貸款一直實行實貸實付。由“實貸實存”變為“實貸實付”,貸款的條件和門檻并沒有變化,隻是在支付環節上進行了一些調整,而調整的目的也是為了防範銀行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
2.大額貸款借款人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得款項
貸款的支付方式是新規中最為核心的細節之一,由之前的“自主支付”變為“自主支付”與“受托支付”相結合。
與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區别就在于,在貸款發放前增加了“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的審核”環節,從而将貸款資金與貸款用途捆綁在一起。這種捆綁将使借款人對貸款資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從而有效解決貸款資金被挪用問題。
根據新規,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況是: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币;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一是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二是支付對象明确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三是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3.除了例外情形,個人款資金也應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進行。
采取受托支付的個貸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無法事先确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貸款資金用于生産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貸款環節更細化,“緊箍咒”起效
銀監部門指出,傳統貸款管理相對粗放,僅劃分了貸前、貸中、貸後三個環節,沒有具體細分到業務流程,通常叫“貸款三查”。沒有強調貸款的結果,隻是簡單地要求“貸後檢查”,作為審慎經營基本要求的“核”“控”“盯”則被忽視了。至于檢查後有問題的貸款如何處理,在傳統的貸款管理制度中,并不是重點。
貸款新規則将貸款管理細化為八個環節,即受理、調查、風評、審批、簽約、支付、後管和處置,每個環節都明确了具體要求,隻要認真落實到位,就能最大限度降低信貸風險。
5.借款人作出承諾方可貸款
借貸雙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銀行要管住借款人隻有通過協議承諾的方式。如果借款人的承諾不能兌現,就要承擔責任,同樣如果借款人承諾的内容有假,構成欺詐,也要承擔責任。這樣就能令借款人不敢造假,不願造假。
例如《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裡規定,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諾,承諾内容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在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等。
同時,在信貸新規中,借款人協議承諾除了按期還本付息,到期不能履約要執行罰則條款外,還要承諾兩點:一是貸款的真實用途;二是貸款的支付方式。沒有以上協議承諾,則不能簽訂貸款合同。
6.個貸執行面談面簽,以防冒領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要求執行貸款面談面簽制度。指出貸款人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對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的低風險個人質押貸款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不進行貸款面談,但至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除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
邱承金介紹,強調面談面簽,主要是為了核實個人貸款的真實性,防止出現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銀行貸款,或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冒領挪用,以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7.測算流動資金需求,防止超限
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占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确,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而且實際中挪用流動資金貸款,也多是源于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
因此,貸款新規的規範重點之一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确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
銀監部門認為,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的貸款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緻貸款資金被挪用。
8.違規貸款,後果很嚴重
貸款新規對違規事項的“法律責任”作了重點界定,“三個辦法”分别單列一章進行了說明。
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裡規定,貸款人違反規定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銀行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四種情形之一的,銀行監管部門可采取《銀監法》規定的措施進行監管。這四種情形是: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未将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與此同時,辦法也對貸款人的違規行為進行了約定,指出貸款人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銀行監管部門除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銀監法》對其進行處罰。七種情形分别為: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放任借款人将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産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産、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
9.新規不會對個貸需求産生負面影響
貸款新規,特别是《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是否意味着個人貸款門檻擡高?增添金融消費者的麻煩?
市銀監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1996年央行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是規範商業銀行借貸行為的部門規章,但在金融改革的嬗變下,它越來越不适應當今銀行業務的需要。貸款新規的出台,可謂一場信貸管理上的革命。新規不僅不會給金融消費者增添麻煩,相反其中一些規定還有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并予以公示”等條款,都體現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
另一方面,新規就個貸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監管要求,沒有擡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不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新規提出的“受托支付”管理理念,是現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會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而且辦法已就“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規定,小額個人貸款和個體經營貸款的申請和使用也不會受到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