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概況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中國首批獲準成立的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總部設在深圳,在北京、上海設有分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币;公司現有股東及出資比例為中泰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48%、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5%、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5%、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大成的成長見證了中國基金業的發展,更反映了中國經濟增長的速度。
基金簡介
基金發起人: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發行協調人: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國農業銀行
本基金的投資目标:通過指數化投資和積極投資的有機結合,實現投資風險和收益的優化平衡,力求使基金取得超過市場的投資收益,實現基金資産的長期穩定增值。
分配原則: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淨收益的90%;基金收益每會計年度分配一次,采用現金形式分配,于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内實施;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單位享有同等分配權。
投資範圍:本基金投資範圍僅限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内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沿革
景福證券投資基金是遵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依據《景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設立的契約型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存續期15年。基金發起人為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為中國農業銀行,基金管理人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公開發行的228,320萬份基金單位、向商業保險公司配售的68,680萬份和發起人認購的3,000萬份基金單位共計30億元,已于1999年12月30日全部劃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景福證券投資基金”專戶;1999年12月31日,本基金發起人公告景福證券投資基金于1999年12月30日成立,本基金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經理
楊丹,理學碩士,7年證券從業經驗。2001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任職于基金經理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長期從事指數化投資及金融工程研究工作。2006年5月起至今擔任大成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基金決策
決策依據;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契約的有關規定;2)國家宏觀經濟環境及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3)财政政策、貨币政策、産業政策以及證券市場政策;4)行業、地區發展狀況;5)上市公司價值發現。
決策程序:鑒于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分為指數化投資、積極投資和國債投資三大部分,本基金投資運作的決策程序将視不同部分的特點而有所區别。1)指數化投資部分本基金資産的50%進行以上證a股指數為參照的指數化投資。這部分投資相對于積極投資而言具有較強的被動性和客觀性,因此其決策内容和方式與積極投資不同。其決策内容主要包括:所參照投資的指數的選擇;所具體投資的股票樣本的選取和調整;實施調整所依據的誤差率等因素的确定;倉位的調整。
對上述四個方面的決策又分為初始決策和日常決策。初始決策是在本基金設立前對上述四項内容的前三項作出原則上和具體的安排,而日常決策則是在基金設立後,根據初始決策确定的安排及市場運作的情況對四項内容進行具體的調整。
研究發展部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經理部提供研究報告,為其提供投資決策依據。
第二,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本基金的總體投資策略投資決策委員會綜合各類信息為本基金制定投資原則、投資目标和總體投資策略;确定本基金股票、國債及現金之間的資産分配原則。
第三,基金經理制定具體的投資組合方案本基金經理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确定的基金總體投資計劃,參考研究發展部的宏觀、行業、企業及市場分析報告,制定具體投資計劃和組合方案,包括投資結構、投資個股及持倉比例。
第四,投資決策委員會和總經理核準本基金投資組合後,由基金經理向集中交易室下達具體交易指令。3)風險控制委員會提出風險控制建議風險控制委員會根據市場變化對本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風險評估,并提出風險防範措施。監察稽核部對計劃的執行過程進行日常監督,投資計劃執行完畢,本基金經理組負責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出總結報告。
投資收益
投資原則及比例
(1)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産總值的80%;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産淨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10%;
(3)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超過該證券總股本的的10%;
(4)本基金指數投資、積極投資、國債投資分别占基金資産的50%、30%、20%;
(5)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超過基金淨資産的40%;
(6)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淨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内實施。
3、基金當年收益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單位享有同等分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