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國家性法律
國籍法是主權國家對公民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複進行管理的法律例。世界各國的國籍法的基本内容一般都有三個部分組成,即國籍的取得部分,國籍的喪失部分和國籍管理的部分。
    中文名: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 語言:簡體中文

頒布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複,都适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複中國國籍;被批準恢複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複,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内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複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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