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标

證明商标

一種标志
證明商标指能夠證明商品達到一定品質質量标準的标志,又稱“保證商标”。有些國家又稱之為“擔保商标”或“統一質量标志”。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權威的商會、機關或其他團體申請注冊,申請人對使用證明商标的商品具有鑒定能力并負保證責任,證明商标權歸申請人所有。[1]證明商标和其他商标的顯著區别,即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
    中文名:證明商标 外文名:Certification Mark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别名:保證商标 學科:經濟貿易 特征:地理标志等

定義

證明商标,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不是所有的商标都是可以注冊成功的,所以需要先查詢下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存在,商标名稱查詢和分析可以提高注冊成功率

功能

證明商标應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使用證明商标的目的在于向消費者提供質量證明,有利于企業拓展産品的銷路,增強競争能力。同時,使用證明商标有利于保護名優特産。

分類

證明商标主要分為原産地證明商标與特定品質證明商标。

原産地證明商标主要證明商品來源于某地,其質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決于該地的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也就是說原産地證明商标證明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質與當地的地理因素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庫爾勒香梨”、“會理石榴”等都是原産地證明商标。

特定品質證明商标主要證明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至于特定品質産生的原因,則不是其要證明的内容。如服裝上的“純羊毛标志”、“綠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賓館的“☆”級标志等均屬于特定品質證明商标。

特點

(一)證明商标首先是商品商标或者服務商标,證明商标與普通商标相比,又有許多不同點:證明商标表明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标則表明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某一經營者;證明商标注冊人必須具有對商品或者服務檢測和監督能力,普通商标注冊人隻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證明商标在申請時要求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标無此要求;證明商标注冊人不能使用證明商标,而普通商标除法定原因外,注冊人可以自由使用注冊商标。

(二)證明商标的注冊人必須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從證明商标的注冊和使用上看,證明商标注冊人主要職責是對證明商标進行管理,這種管理分兩個方面,一是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進行管理,一是對使用人使用證明商标進行監督。

(三)證明商标注冊人本身不能使用證明商标,要求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标使用要求時,證明商标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四)證明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證明作用,即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精确度、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

證明商标與普通商标的區别

1、證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标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标的注冊申請人隻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3、證明商标申請注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标隻須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

4、證明商标的注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标。

5、證明商标準許他人使用必須依《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手續,發給《準用證》,普通商标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證明商标與普通商标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标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标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夥人。

7、證明商标失效兩年内商标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冊,普通商标則隻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冊。

證明商标注冊申請人資格和條件

1、根據《商标法》第三條、《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内申請集體商标的商标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

2、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同時還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其指定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該主管部門一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的業務主管部門。

C、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規則。

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标代理機構辦理證明商标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标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标局備案的商标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冊大廳來辦理證明商标,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備申請書件→在商标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标注冊規費→一個月左右商标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标注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序)

申請前的查詢

一件證明商标從申請到核準注冊至少需要1年多時間。申請後如果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标注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注冊還需要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注冊仍然出于未知狀态。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前最好進行商标查詢,以便确認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權。委托商标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由商标代理機構負責查詢。(詳見“商标注冊申請前的查詢”)

申請書件的準備

1、商标注冊申請書一份。

2、證明商标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複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标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為證明商标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内容:

(1)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區的範圍。

4、證明商标使用管理規則。

5、商标圖樣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顔色,則為彩色圖樣5張,并附黑白墨稿一張。

6、直接來商标注冊大廳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标代理委托書。

7、如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标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将此肖像作為商标注冊的聲明文件。

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根據《商标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标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印刷。對于手寫的證明商标或集體商标申請書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寫商标注冊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與核準注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緻。商品或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一份申請書隻能填寫一個類别的商品或服務。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應當附送相應的說明。

3、如果申請注冊的是證明商标,應在商标注冊申請書的“商标種類”一欄中注明是證明商标;如果申請注冊的是集體商标,應在商标注冊申請書的“商标種類”一欄中注明是集體商标。

4、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群衆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準文件。集體商标注冊申請人,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5、申請以地理标志作為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的,其附送的證明其具備監督能力和原産地域範圍的文件應當由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含省級)出具。

6、證明商标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證明商标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标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标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标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标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7、集體商标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體商标的宗旨;使用集體商标的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體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質;使用集體商标的手續;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标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8、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向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證明商标或集體商标應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請書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應附送中文譯本,并以中文譯本為準。

證明商标侵權的形式

研究證明商标侵權形式,對于界定是非,正确處理具有重要意義。經調查,現階段,侵犯證明商标專用權的侵權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證明商标相同或類似商标。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證明商标的商品的。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證明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證明商标标識。

(四)在産品或産品包裝物上突出使用與原産地證明商标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名稱。

(六)惡意将證明商标作為企業名稱使用。

(七)使用證明商标不按規定繳納費用。

意義

證明商标用來保證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質,有利于企業向市場推銷商品,也有利于消費者選擇商品,保證商品的質量。

注冊證明商标可以保護中國名優土特産品。中國地大物博,自然氣候多樣,有許多具有原産地意義的特産。農副産品及手工藝品是我國的重要資源和傳統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稱讓其濫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質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産品的特色削弱殆盡,使我國寶貴财富受到損失。

由具有監控能力的組織注冊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護之下,使經營者、生産者能夠按照規定的條件生産商品、提供服務,保證商品與服務特定品質,使證明商标的注冊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這是傠制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發展不可缺少的一環。

本條目在以下條目中被提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商标法新加坡條約》、《商标法條約》、《商标注冊條約》、專利池、企業品牌維護戰略、商标、商标權客體、商标注冊不當、商标第二含義、地名商标、地理标志姓氏商标、集體商标

上一篇:商标異議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