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象征和标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英語: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象征和标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内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谷穗,象征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争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1]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使用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 啟用時間:1950年9月20日 國徽圖案: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谷穗和齒輪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圖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内容主要由 國旗、天安門、齒輪和谷穗構成。

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上的圖案均有其象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徽象征着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争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四顆小五角星環繞一個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的大團結;齒輪和麥稻穗象征着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工農聯盟;天安門則體現了中國人民的革命傳統和民族精神,同時也是我們偉大祖國首都北京的象征。國徽在顔色上用正紅色和金紅色互為襯托對比,體現了中華民族特有的吉壽喜慶的民族色彩和傳統,既莊嚴又富麗。

由來

專家組設計

專家組共提供了三種國徽設計樣式,共計7個方案:

中央美院張仃和鐘靈在征集階段提供的國徽應征圖案,與現今政協會徽類似,由五星、地球、齒輪和谷穗組成,有5種變體。

清華大學營建系林徽因、莫宗江于1949年10月23日提交了其主持設計的國徽圖案,并由鄧以蟄、王遜、高莊、梁思成提供參考意見。由大孔玉璧和五星、齒輪、嘉禾、國名組成,顔色用金、玉、紅三色,國名字體用金色漢八分書。整體圖案組織成漢鏡的樣式,象征光明。紅绶象征革命,紅绶穿過小瑗的結象征“革命人民大團結”,其皺褶模仿南北朝造像。

中央美院張仃設計的天安門圖案,張光宇、周令钊提供技術意見,曹肇基協助繪畫。圖案為天安門城樓斜透視,外圈為與政協會徽類似的齒輪。

中央美院方案 清華大學方案 n

1950年6月10日,第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這7個方案進行了讨論,決定采用天安門城樓圖案。

6月11日,國徽小組會議讨論了前一天政協對國徽采用天安門圖案的決定,梁思成在會上表達了反對意見,但有意見認為天安門代表五四運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故會議原則上通過天安門圖案。

6月15日,全委會第二次會議國徽組第一次會議決定梁思成設計組可将其方案外圈與天安門圖案合并,張仃當日提供了其方案天安門的正立面彩色修改稿。

6月17日,梁思成、林徽因帶領的清華大學營建系國徽設計小組提交了第二稿設計方案,将金色五星、天安門作為主體圖案,選擇紅、黃兩色為國徽的基本色彩。

選定

1950年6月20日,第一屆全國政協國徽審查會議對兩設計組提供的候選方案進行審議,多數代表贊同清華大學小組的設計,并決定以該方案為基礎制成國徽

。清華大學設計組後将此方案放大,提交第一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審議。

1950年6月23日,第一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同意國徽審查組報送的清華大學設計組國徽方案。

修正及公布

1950年,全國政協第一屆會議第二次會議,毛澤東宣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國徽圖案通過後,由梁思成推薦,清華大學建築系高莊規範并簡化了國徽的幾何設計圖稿,于當年8月最終完成。1950年8月18日在政務院會議室召開的關于國徽使用、國旗懸挂、國歌奏唱辦法及審查國徽圖案座談會上,高莊的修正方案被最終采用。修正後的圖案在綢帶、稻粒和形狀上有所變更。會後高莊和徐沛真對國徽進行定型,繪制了墨線圖和剖面圖上報中央政府。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這一設計定為國徽: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業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特公布之。

中央美院 方案 n

1950年6月15日 n

清華大學 方案 n

1950年6月17日

規範

《GB 15093-2008 國徽》規定了國徽的樣式、材質及色彩。

尺寸坐标圖 方格墨線圖 n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确使用國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制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四條下列機構應當懸挂國徽: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六)外交部;

(七)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挂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徽應當懸挂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第五條下列場所應當懸挂國徽:

(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三)出境入境口岸的适當場所。

第六條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第七條下列文書、出版物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四)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條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九條在本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懸挂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十一條不得懸挂破損、污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

第十二條懸挂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制作,其直徑的通用尺度為下列三種: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挂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國務院辦公廳批準。

第十三條在公衆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

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杆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着紅绶。紅绶向左右绾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正中垂直畫一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圖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内之底子及垂绶為紅色;紅為正紅(同于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1990年6月2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在公衆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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