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條件

金融學術語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稅收效應以及有無擔保等項内容。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并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中文名:債券發行條件 外文名:無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金融學 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 屬性:有關因素

特征

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償還性

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

流通性

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換。

安全性

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産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于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财産的索取權。

收益性

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益;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債券市場債券發行市場--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市場主要由發行者、認購者和委托承銷機構組成。前面我們已經說過,隻要具備發行資格,不管是國家、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還是公司、企業和其他法人,都可以通過發行債券來借錢。認購者就是我們投資的人,主要有社會公衆團體、企事業法人、證券經營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外國企事業機構和我們的家庭或個人。

委托承銷機構就是代發行人辦理債券發行和銷售業務的中介人,主要有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信托投資公司等等。債券的發行方式有公募發行、私募發行和承購包銷三種。

發行形式

國債發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出售的标準來看,有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之分,其中間接發行又包括代銷、承購包銷、招标發行和拍賣發行四種方式。

直接發行

一般指作為發行體的财政部直接将國債券定向發行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也稱定向私募發行,采取這種推銷方式發行的國債數額一般不太大。而作為國家财政部每次國債發行額較大,如美國每星期僅中長期國債就發行100億美元,我國每次發行的國債至少也達上百億元人民币,僅靠發行主體直接推銷巨額國債有一定難度,因此使用該種發行方式較為少見。

代銷方式

指由國債發行體委托代銷者代為向社會出售債券,可以充分利用代銷者的網點,但因代銷者隻是按預定的發行條件,于約定日期内代為推銷,代銷期終止,若有未銷出餘額,全部退給發行主體,代銷者不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因此,代銷方式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1)不能保證按當時的供求情況形成合理的發行條件;

(2)推銷效率難盡人意;

(3)發行期較長,因為有預約推銷期的限制。

所以,代銷發行僅适用于證券市場不發達、金融市場秩序不良、機構投資者缺乏承銷條件和積極性的情況。

承購包銷發行方式

指大宗機構投資者組成承購包銷團,按一定條件向财政部承購包銷國債,并由其負責在市場上轉售,任何未能售出的餘額均由承銷者包購。這種發行方式的特征是:

(1)承購包銷的初衷是要求承銷者向社會再出售,發行條件的确定,由作為發行體的财政部與承銷團達成協議,一切承購手續完成後,國債方能與投資者見面,因而承銷者是作為發行主體與投資者間的媒介而存在的;

(2)承購包銷是用經濟手段發行國債的标志,并可用招标方式決定發行條件,是國債發行轉向市場化的一種形式。

公開招标發行方式,指作為國債發行體的财政部直接向大宗機構投資者招标,投資者中标認購後,沒有再向社會銷售的義務,因而中标者即為國債認購者,當然中标者也可以按一定價格向社會再行出售。相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公開招标發行不僅實現了發行者與投資者的直接見面,減少了中間環節,而且使競争和其他市場機制通過投資者對發行條件的自主選擇投标而得以充分體現,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發行條件,也有利于縮短發行期限,提高市場效率,降低發行體的發行成本,是國債發行方式市場化的進一步加深。

拍賣發行方式

指在拍賣市場上,按照例行的經常性的拍賣方式和程序,由發行主體主持,公開向投資者拍賣國債,完全由市場決定國債發行價格與利率。國債的拍賣發行實際是在公開招标發行基礎上更加市場化的做法,是國債發行市場高度發展的标志。由于該種發行方式更加科學合理、高效,所以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國債發行多采用這種形式。

實際上,不管是什麼方式對投資者來說都不重要,在發行市場上認購國債還是需要繳納手續費。

債券交易市場--二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交易二級市場概述及分類根據市場組織形式,債券流通市場又可進一步分為場内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

(一)證券交易所

是專門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如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所内買賣債券所形成的市場,就是場内交易市場,這種市場組織形式是債券流通市場的較為規範的形式,交易所作為債券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不參加債券的買賣和價格的決定,隻是為債券買賣雙方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并進行監管。場外交易市場是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二)櫃台市場

為場外交易市場的主體。許多證券經營機構都設有專門的證券櫃台,通過櫃台進行債券買賣。在櫃台交易市場中,證券經營機構既是交易的組織者,又是交易的參與者,此外,場外交易市場還包括銀行間交易市場,以及一些機構投資者通過電話、電腦等通訊手段形成的市場等。目前,我國債券流通市場由三部分組成,即滬深證券交易所市場、銀行間交易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櫃台交易市場。

應用

為了減少地方政府違規舉債的情況,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中央政府創新了治理理念。基于此,地方政府專項債的發行就成為了各地方重要的融資方式,該融資方式也極大地促進了當地和國家的經濟發展。通過分析地方政府債券的主要組成部分,了解地方政府債券的特征,并以此為根據,得出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可行性,并從發行的主體、标準、管理等三個方面,提出能夠執行發行行為的完善條件,以此來幫助地方政府獲得更多的資金,實現更加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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