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審計

離任審計

經濟學概念
離任審計,或稱任期終結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活動。這一活動,對于引導和規範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思想和經營行為、維護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和揭露非法行為,對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通過離任審計,客觀評價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可以為組織人事部門正确、科學地考核和任用幹部提供重要而具體的根據。[1]
  • 中文名:離任審計
  • 外文名:
  • 适用領域:
  • 所屬學科:
  • 别名:任期終結審計
  • 作用:為組織人事部門提供重要根據
  • 一般方法: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複核
  • 特殊方法:ABC分析法、網絡技術法、綜合評分法

審計意義

離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人員受托管理資财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監督、評價活動。其理論根據為:審計是因兩權分離後受托經濟責任的産生而産生的,歸根到底審計就是審查資财管理者對資财所有者應履行的經濟責任。現代審計中的财務審計和管理審計,是離任審計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審查資産、負債和損益情況,後者審查資金運行的效果和效率情況。

主要内容

離任審計的内容主要取決于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及其應履行的職責。概括起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應履行的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财務責任、管理責任和法紀責任,所以,離任審計的内容也由這三部分組成。

審計種類

(一)黨政領導幹部任期離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離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将離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離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離任審計。黨政領導幹部任期離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衆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任期離任審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離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産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離任審計。

将離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離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離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内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二)任期離任審計和破産離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内容,可以将離任審計分為任期離任審計和破産離任審計。

任期離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任期目标等目标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标責任進行審計。審計内容在合同中有明确規定,審計目标和審計範圍明确,審計重點突出。

破産離任審計主要審查和确認企業破産的原因;确定對企業破産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産企業的财産物資,包括破産清算時資産、負債項目的确認,資産價值的評估,破産資财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離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整個破産過程進行審計,确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産清算的順利進行。

(三)任期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

2015年9月17日,審計署副審計長陳塵肇介紹“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相關情況時指出,要通過審計試點,進一步明确審計對象、審計内容、評價标準、責任界定等事項,形成一套比較成熟、符合實際的審計操作規範,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制度。

陳塵肇表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這項工作對于促進領導幹部落實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和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推動生态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内容。

陳塵肇指出,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沒有成熟的經驗,世界上其他國家也隻是對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情況進行過審計。為完成好這項全新的任務,審計署組織了深入調研,全面總結了近些年開展自然資源和環境審計的實踐經驗,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關于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試點方案》。   

審計方法

離任審計方法是指審計人員為取得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據以證實被審事項的性質和發表審計意見而采取的各種手段。由于離任審計的内容包括财務責任審計、管理責任審計和法紀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因此,進行離任審計,必然要綜合運用多種審計方法。這些審計方法,除了檢查、分析性複核等基本方法外,還會運用到ABC分析法、網絡技術法、綜合評分法、金額法等一些特殊方法。

一般方法

(一)檢查

檢查,是審計人員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資料可靠程度的審閱與複核。檢查的方法按檢查方式又可分為審閱法和核對法種。

審閱法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審查閱讀來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審計方法。審計人員在審閱時應注意資料是否真實、合法,一般可以從資料的外觀形式和經濟内容兩個方面進行審閱。在外觀形式上,主要審閱資料的完整性、連貫性、統一性和邏輯性。在經濟内容上,主要審閱經濟業務的真實、正确性、合規性和合法性。

在具體應用審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在審閱時,應同其他審計方法相結合進行;

審閱某一會計事項或會計記錄時,應将與其有關的一系列資料全面地相互地審閱,以取得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

應運用一定的符号,以表明哪些資料已作了審閱。

核對法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書面資料按照它們相互的内在關系互相進行核對而取得審計證據的方法。核對主要包括證證核對、賬證核對、賬賬核對、賬表核對以及表表核對等等。運用核對法時,要在核對過的憑證、賬簿、報表上,逐筆逐項标記核對符号,以免漏核或重核。

(二)監盤

監盤是審計人員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産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并進行适當的抽查。

一般而言,實物資産及現金、有價證券的盤點應由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人員隻進行現場監督;對于貴重的物質審計人員還可進行抽查複點。采用監督盤點的方法是為了确定被審計單位實物形态的資産是否存在并與賬面數量相等,查明有無短缺、毀損及貪污、盜竊等問題存在。審計人員監盤實物資産時,應對其質量及所有權予以關注。

監盤法有其局限性,它隻能對實物資産等是否确實存在提供有力的審計證據,不能保證被審計單位對資産擁有所有權及該資産的價值提供審計證據。因此,審計人員在監盤時應特别注意對實物資産的計價和所有權另行審計

(三)觀察

觀察,是審計人員實地察看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産和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觀察法靈活性強,适應面廣,各種審計都可以用,特别适用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測試,财産物資的驗證,資源利用、工作效率、勞動紀律的考察等。但觀察法通常隻能獲得一些片斷的感性材料,不足以獨立形成審計判斷,往往需要和其他方法配合使用。

(四)查詢及函證

查詢是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詢問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函證,是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一種方法。函證按答複方式不同,分為肯定式函證和否定式函證兩種。函證實際上屬于一種書面詢問的方法,主要用于往來款的賬目核對,可以較為有力地證明債權債務的實際存在和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同時也可用該法對企業委托外單位保管的财産、含混不清的外來憑證、某些購銷業務、向開戶銀行征詢企業銀行存款與借款的種類和數額情況,向保險公司征詢企業保險情況等進行核實。如果設有回函或回函結果不滿意,審計人員應當實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查詢及函證方法的作用,主要是了解有關情況,澄清事實真相,這是證實客觀事物,驗證書面資料,判斷是非,評價優劣的前提和基礎。查詢及函證方法通常和書面資料審查方法相配合,廣泛應用于财務收支、财經法紀、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等各種類型的審計。

(五)計算

計算是對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憑證、會計記錄中的數據所進行的驗算或另行計算。

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往往需要對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和報表中的數據進行計算,以驗證其是否正确。審計人員的計算并不一定需要按照被審計單位原先的計算形式和順序進行。在計算過程中,審計人員不僅要注意計算的結果是否正确,而且還要對某些其他可能的差錯(如審查計算結果的過賬和轉賬有誤等)予以關注。

一般而言,計算不僅包括對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和報表中有關數據的驗算,而且還包括對會計料中有關項目的加總或其他運算。其中,加總又分為橫向加總(即橫向數字的加總)和縱向加總(即縱向數字的加總)。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審計人員往往需要大量地動用加總技術來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

(六)分析性複核

分析性複核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進行的分析,包括調查異常變動以及這些重要比率或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

分析性複核常用的方法有比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趨勢分析法三種。比較分析法是通過某一會計報表項目與其既定标準的比較,以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技術方法。比率分析法是通過對會計報表中的某一項目同與其相關的另一項目相比所得的值進行分析,以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技術方法。趨勢分析法是通過對連續若幹期某一會計報表項目的變動金額及其百分比的計算,分析該項目的增減變動方向和幅度,以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技術方法。

一般而言,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都将運用分析性複核的方法。采用分析性複核的方法,可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因為采用這種方法通過指标對比,可以幫助審計人員判斷和确定重要的審計項目。但運用分析性複核的方法必須注意:(1)審計計劃階段和審計報告階段必須使用分析性複核,但審計實施階段是否使用及使用範圍要視具體情況而定。(2)分析性複核在審計的各個階段,隻是作為審計程序的一部份,其本身并不是直接證據,即它不能單獨支持審計結論。

特殊方法

方法概述

離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涉及的範圍比較廣泛。因此,在實施離任審計的過程中,除了以上介紹的一般審計方法之外,還要使用一些為其所特有的審計方法,以滿足收集審計證據的需要。這些方法主要有ABC分析法、網絡技術法、綜合評分法、金額法等。

(一)ABC分析法

ABC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是将影響經濟活動的各種因素,按影響程度的大小劃分為A、B、C三類,區别主次,分類管理,把握重點,兼顧一般,以達到用較少投入獲得較多收益的目的。

ABC分析法在離任審計工作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對被審計單位管理控制進行分析,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控制薄弱環節,據以做出評價或提出建議,主要運用于管理責任審計。

對審計工作管理控制進行分析。為了合理地分配和使用有限的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可将ABC分析法的原理運用于審計工作管理控制:即可将審計對象、審計内容或審計資料分為ABC三類,對于“關鍵的少數”(A類)和“一般的多數”(BC類),分别給予重點管理和一般管理,從而提高審計效率。

(二)網絡技術法

網絡技術法是通過網絡圖的形式,來表達一項工程或生産項目的計劃安排,并利用系統論的科學方法來組織、協調和控制該項工程或生産的進度和成本,以确保達到預定目标的一種科學管理技術,因而又稱為“成本計劃評審法”。其工作原理是:

在編制工程或生産計劃時,充分利用網絡圖,使之能反映各項工作的順序和相互關系。

分析各項工作或作業在網絡圖中的地位,從中找出關鍵工作和關鍵線路。

預計正常時間和趕工時間、正常成本和趕工成本。

不斷改善網絡圖,得到優化方案。

反複調整跟蹤控制,保證既能按預定目标完成計劃,以能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審計人員可利用這種方法對被審計單位控制活動進行分析,也可用該方法計劃和組織大型企業集團的離任審計業務。

(三)綜合評分法

在離任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和責任人的财務責任、管理責任、法紀責任和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為了使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可信性、和可比性,審計人員可以使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價。

具體做法如下:

(1)将所有需要評價的内容按其性質分類,可分成如上四類,每一類即為一個部分。

(2)将各部分内容按其重要性分别給以一定的權數。如将100分分給上述四部分内容,每一部分内容所占的分數可以不相等。例如,可以給财務責任和管理責任各分配40分,給法紀責任和社會責任各分配10分。

(3)再把每一部分内容分解成不同的評價指标,并給予一定的評分。若達到或完成該項指标,即可獲得該項分數;如果沒有達到或超額完成該項指标,可視具體情況扣減或增加分數。

(4)将各個部分所得的分數相加,即得到全部評價内容的分數。将這個分數與預先規定的标準進行對比,即可對全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做出全面的評價。

在實際運用該方法時,審計人員應在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參照同行業評分标準的基礎上,确定評分的權數和評分的标準。

(四)金額法

金額法是将原來難以進行定量分析的管理得失數量化,用貨币數量來計算表述的方法。運用這種方法可以使抽象的問題數量化,從而使企業管理人員清楚了解改進管理工作與提高經濟效益潛力之間的關系,也可使審計人員獲得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素質、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審計證據。例如:由于被審計單位存貨管理失控,緻使大批原材料損壞變質,造成停工,對于管理失控帶來的經濟損失,可通過直接計算臨時緊急購料的額外支出、支付加班生産的加班費和延誤供貨而支付的賠償金等來反映。

主要作用

監督管理

有利于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确評價和任用幹部

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為領導幹部施展才幹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但同時也向幹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過去的幹部考察工作,一般都是通過領導幹部自我評價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作些調查了解,很少涉及單位經濟行為,對幹部本人廉政情況也難以全面準确把握。這種考察方法很難從深層次的經濟活動中了解幹部的真實情況,以緻一些幹部在任職期間表面上表現不錯,但離開崗位後問題就逐漸暴露出來,經濟上負債較多,單位效益低下,出借資金難以收回,使國家、集體受到損失,這類事例屢見不鮮。實施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倡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聯系領導幹部任期目标,通過對相關的經濟指标等情況進行分析考核,對其任期工作業績做出評價,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确認其經濟業績,全面評價考核領導幹部任期業績的目的,為正确評價和使用幹部提供了依據,同時有利于幹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為。

廉政建設

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範幹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離任審計立足于财政、财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于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财政、财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于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另外,離任審計着眼于防範,健全了監督制約機制,有利于發現财務管理漏洞,健全财務管理制度,提高财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幹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了紀律觀念,促進了廉政建設。

核實家底

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前後任的經營業績

離任審計立足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财政、财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于繼任者了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确工作思路,縮短适應期,盡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後任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狀況,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發展狀況

一、事後審計的特點決定了其作用的局限性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在被審計人離任時,或者離任後進行的審計,對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發生的錯誤或舞弊行為不能及時發現,無法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減少損失,不能有效地保障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由于是事後審計,不便于管理部門及群衆及時了解情況,增強工作透明度,不利于改進工作、加強管理;由于離任審計是在人事部門确定被審計人升職或調任後進行的,實際上,人事部門是在沒有全面了解被審計人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其依據是不充分的,很難做到客觀、公正、準确;如果在離任審計時發現重大問題,再改變決定,将會給各方面帶來被動。

二、先審後離的原則得不到堅持,審計人員的積極性難以發揮

在目前情況下,由于種種原因,“先審後離”的離任審計原則得不到堅持,大部分情況下是先離後審,即已決定了被審計人升職或退休等情況下進行的審計。當有人升職時進行離任審計,審計人員就會認為,反正已經确定其升職了,走走過場,應付了事,如果過于認真還會得罪人,弄不好還會遭到報複。當有人退休時進行離任審計,審計人員就會認為,都是該退休的人了,别再給他過不去了,搞不好别人還會說三道四,簡單審計一下,出個報告算了。更為常見的是,反正是别人已經決定的事情,我們的審計結果無關緊要,左右不了大局,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沒有了責任感,很難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三、時間跨度長,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在進行離任審計時,要對被審計人整個任期進行審計,少則兩三年,多則三五年,有的甚至十多年,審計期間跨度大,由于有關政策規定發生了變化、人員變動、業務量大等原因,加之受審計時間短、審計人員數量少等的限制,不可能審計得過細,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四、離任審計的深度不夠,不能充分反映經營者的業績,尤其不能揭示其短期行為

目前的離任審計隻注重經營者任職期内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成了各項任期目标,而忽視了其任職期内的經營行為對本單位長遠發展和未來獲利能力的影響。其短期行為對被審計單位的今後發展極為不利,但現行的離任審計對這種情況并不能給予充分揭示。

對策研究

第一、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法規依據,提高規範化程度。

審計主管部門,應根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行業或大企業審計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業或本企業的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使這項工作有法可依,有規可循,進一步增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範化和可操作性。

第二、 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機地結合起來,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

在現有基礎上,逐步加大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頻率和力度,以增強幹部在任期内的責任感和搞好經營管理的自覺性、能動性。

第三、盡快理順審計與組織、人事、紀檢部門的關系。

将經濟責任審計手段引入幹部管理與監督之中,形成審計監督與組織監督有機結合的新的幹部管理與監督機制。把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也納入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機關的管理範圍,隻要問題清楚,定性準确,不論是任期内還是離任時進行的審計,審計決定不執行或不完全執行,責任應由現任主要負責人承擔,與其他應負責任一樣,作為今後考核、任免、升降職務等的依據。同時,審計部門應加大後續審計力度,充分發揮審計職能,全面落實審計決定,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

第四、制定分層次、分工負責管理辦法。

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重點與一般兩類。重點者必須由審計機關承擔;一般者可讓部門審計或社會審計承擔。同時可将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内容進行分解,分工負責,例如,可在考慮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基礎上,規定各級審計部門的承擔範圍。

第五、 建立審計成果共享制度。

如能有效地做到審計成果共享,則可以節約大量的審計力量,并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具體工作中,一是審計機關經常性審計成果可為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所利用。不同審計機構或審計組織之間可以相互利用審計成果,特别是在進行離任審計時,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審計成果,減少離任審計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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