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社會工作者屬于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推出的職業,2004年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正式确定國家新職業,并于同年7月1日作為第九批新職業正式向社會頒布國家職業标準,并收編入國家職業大典。
考試制度
社會工作者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别為:社會工作者四級、社會工作者三級、社會工作者二級、社會工作者一級(分别相當于國家職業資格四、三、二、一級)。
《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每年安排兩次鑒定,鑒定合格頒發《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考試級别
1、社會工作者四級
2、社會工作者三級
3、社會工作者二級
4、社會工作者一級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通常為當年的1-4月份。
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内登錄各地人事考試網在線填寫提交報考信息,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網上繳費手續;或者到當地單位辦理報名手續(具體報名安排詳見當次的報考文件。)
考試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各地2013年社會工作者考試報名已經陸續開始,各省市報名時間不一緻,請在規定時間内在各報名點報名,勿錯過時間。
什麼是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是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堅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專業倫理規範,在社會服務與管理等領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整合社會資源,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複和發展社會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的職業活動。
由這個定義可以看出,社會工作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1)社會工作的定位。社會工作是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布局,是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社會建設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2)社會工作的倫理。社會工作具有獨特的價值理念、服務宗旨和倫理規範,它體現的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理念,堅持的是“助人自助”的服務宗旨,遵循的是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規範。
(3)社會工作的領域。社會工作的領域是社會服務與管理。
(4)社會工作的對象。社會工作的服務對象是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
(5)社會工作的目标。社會工作的目标是整合社會資源,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複和發展社會功能,最終促進社會和諧。
(6)社會工作的屬性。社會工作的本質屬性是一種具有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的職業活動,有别于一般的社會公益活動及志願服務工作。
從學科角度看,社會工作是一門體系完備的專業;從工作實踐看,社會工作是一種科學的工作方法;從職業角度看,社會工作是一種專業化的受人尊敬的職業;從社會福利性質看,社會工作是一種以人的社會功能的恢複和個人的全面發展為主要目的的精神性社會福利;從社會制度層面看,社會工作是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一種重要的社會管理制度。
分幾個級别
1、助理社會工作師
2、社會工作師
英文分别譯為:
1、Junior Social Worker
2、Social Worker
報考條件
----社會工作者四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獲得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曆。
(2)獲得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大專學曆,經社會工作者四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标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3)1959年以前出生,獲得中專或同等學曆,連續從事社會工作3年以上,經社會工作者四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标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社會工作者三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獲得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
(2)獲得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本科學曆,連續從事社會工作2年以上。
(3)獲得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含本科),連續從事社會工作3年以上,經社會工作者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标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4)取得社會工作者四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社會工作3年以上,經社會工作者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标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社會工作者二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獲得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2)獲得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本科學曆,取得社會工作者三級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社會工作5年以上,經社會工作者二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标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3)獲得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取得社會工作者三級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社會工作3年以上,經社會工作者二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标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社會工作者一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社會工作者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社會工作3年以上,經社會工作者一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标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考試科目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社會工作者四級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者(基礎知識)》、《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資格4級》。
社會工作者三級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者(基礎知識)》、《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資格3級》
社會工作者二級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者(基礎知識)》、《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資格2級》
社會工作者一級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者(基礎知識)》、《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資格1級》
考試實施辦法
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負責研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相關政策和考試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确定。
第二條 民政部組織成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
第三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第四條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五條 報名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應符合《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中規定的相應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身份證明,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六條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第七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點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應經人事部、民政部批準。
第八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内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實行自願原則。
第九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标準,應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衆監督。
第十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洩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