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征集社會保險費(稅),并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
    中文名:養老保險制度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别稱:老年保險 類别:保險 分類: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

發布改革決定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号。《決定》明确,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主要模式

現收現付制

在現收現付模式下,按需制定繳費水平,當年在職一代的養老保險征繳收入全部用來支付已退休一代的養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結餘。

1、實行代際再分配可以較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有利于維護低收入者的利益。

2、積累較少,避免了積累制下管理基金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包括管理成本高,保值增值壓力大等。此模式的缺點在于隻考慮短期收支平衡,當老齡化嚴重時,在職一代的繳費壓力會比較大,繳費負擔重時會出現少繳欠繳拒繳的情況。收不抵支時需要财政補貼,情況嚴重時會給财政帶來較大的壓力。正是缺點引發了美國和瑞典分别在1983年和2001年對模式進行改革,德國目前也受到這些缺點的困擾。

完全積累制

在完全積累模式下,職工個人和企業将資金存入職工在專門機構的個人賬戶中,職工退休以後,提取個人賬戶中繳納總額和增值資金來維持自己的養老開支。這一模式的優缺點與現收現付制剛好相反。它可以抵禦人口老齡化的沖擊,還可以激勵在職人員多繳費儲蓄養老金,也不會給财政帶來養老負擔。其缺點也很明顯,注重效率時忽視社會公平,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沒有保障。數目龐大的儲蓄資金會面臨利率,通貨膨脹,經濟波動等管理風險。新加坡就是這一模式的現實例證。

“統賬結合”部分積累制

在“統賬結合”部分積累模式下,來自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當年繳費收入一部分計入社會統籌,另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資金由政府統一管理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作為個人養老儲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一部分來源于社會統籌,一部分來源于本人個人賬戶的積累。

該制度是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折中,希望能綜合兩種制度的優點,既注重效率,鼓勵職工努力工作多做積累,又兼顧公平,體現共濟性;人口結構老化時,退休人員有一部分積累,能給政府和下一代減輕養老支付壓力,同時積累的基金與完全積累制下積累的基金相比較少,部分減少了管理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然而,如果退休一代沒有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在職一代繳納的社會統籌資金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員當年的養老金支出,在沒有其他資金來源時就會出現挪用個人賬戶資金來填補空缺,轉制成本的償債主體不明确将導緻這一制度難以實現。如目前我國就面臨這樣的尴尬局面,正處于改革期的美國也面對這樣的問題。

“個人賬戶”部分積累制

在“個人賬戶”部分積累制模式下,職工個人和企業繳納的養老金計入個人賬戶,但是個人賬戶隻是記載繳費記錄,個人退休時按照個人賬戶繳費總額計算退休金。繳納的養老金并沒有全部儲蓄起來,而是用其中的一部分來支付已退休人員當年的養老金。該制度較現收現付制的優點是個人的養老金支付水平與繳費記錄挂鈎,可以體現效率,鼓勵人們努力工作,為養老金的收入來源提供保障。

該制度積累少量資金,減少管理成本,避免管理基金的各種風險。制度的缺點也很明顯:一是忽視社會公平,低收入者繳費較少,老年生活沒有保障;二是在鼓勵繳費的同時也确定了未來的支付水平,收不抵支的時候需要其他資金來源。現在的瑞典實際運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就是這種模式。

“名義賬戶統賬結合”部分積累制

模式是把“統賬結合”部分積累制中的個人賬戶做成名義賬戶,其特點是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金一部分計入社會統籌賬戶,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隻是記載繳費記錄。兩個賬戶的資金由政府統一管理。個人養老金支付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依據公平與效率并重的原則制定給付标準,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依據個人繳費總額分月平均發放。兩個賬戶的資金收入用來支付當年的支出。同時,為應對老齡化的挑戰,政府通過積累養老金收支盈餘資金或财政補貼等方式積累适量的養老儲備資金。這就是目前我國實際運行的養老保險模式,1983年到2005年間美國實際運行的養老保險模式本質上也是這種模式。

1、優點

第一、注重效率的同時可以兼顧公平。

第二、可以解決人口老齡化的問題。

第三、有利于減少管理成本和風險。

第四、可以妥善解決轉制成本的問題。

第五、與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狀況相适應。

2、缺點

第一、模式要求在若幹年後人口老齡化的危機可以自行緩解,養老金收不抵支的部分能逐年減少甚至消除。如果人口老齡化危機不可逆轉,養老金收支狀況持續惡化,那麼儲備養老金将無力挽救危局,這一模式會破産。

第二、模式要求儲備養老金有充足的來源,足夠支撐這一模式正常運行直到養老金收支狀況自行改善。如果儲備金積累不足,這一模式也陷入危局,美國正是社會保障信托基金積累不足才引發了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内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曆了合并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曆初步建立(1950年-1966年)、“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複(1966年-1986年)、改革與完善(1986年)三個階段。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特點:

1、有明确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制度存在明顯問題:

1、複蓋範圍狹窄,即僅限于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征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複,制度特點為:

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複存在;

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存在問題主要有:

1、複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國營企業。

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适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标準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

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

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挂鈎的做法欠科學。

1995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

1、統籌範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标相距甚遠。

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标準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

3、企業仍然擔負着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

4、1995年的改革導緻前後兩個實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5、複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複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

改革過程中存在問題: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于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

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采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

3、複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于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曆了分離→合并→分離的過程。

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年3月,國務院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并;

1978年6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别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将自1958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

198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于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于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财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于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财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緻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曆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年-1994年)、逐步發展(1994年-1997年)、衰退停滞(1998年-2008年)以及嶄新發展(2008年)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年,全國11個省市3547個生産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産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1987年3月,民政部下發《關于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1991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

農村養老保險主要特點:

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

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

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年-199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标準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

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年基本建立複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标;在籌資模式上,采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财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新農保制度模式主要特點:

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

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于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4、采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

建立适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

新華社北京2007年3月3日随着農民工作為推定經濟社會發展有生力量的作用日益明顯,農民工這一群體面臨的實際困難也日益受到關注。特别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全國政協委員栗震亞建議:國家從立法上建立一種新型的、統一的、适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栗震亞說,這個制度應當既區别于農村養老保險,又區别于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同時,要既能夠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又能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相對接。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制度為平台,制定“低進低出”的政策,将農民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進行統一管理。

栗震亞說:“農民工養老保險可以采取建立單一個人賬戶、不搞統賬結合的模式,以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為目标。全國統一政策,分級管理,保障農民工老有所養。”之所以要采取個人賬戶的方式,栗震亞委員解釋說,個人賬戶可以為農民工提供低費率、靈活參保的保障平台。“這樣就容易為農民工本人特别是用人單位接受,有利于适應農民工頻繁流動、跨地區轉移需要不斷銜接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情況。”栗震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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