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

産品外部的藝術或裝飾性的設計
在知識産權的保護對象中,外觀設計較為特殊。作為一種發明,它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作為某種美學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當它在市場上獲得顯著性或第二含義後,又可以作為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護,或作為商品外觀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外觀設計問題涉及專利權、版權法、商标法和反不正當競争法。外觀設計與商品包裝外觀設計可獲得專利法的保護,但商品包裝隻能獲得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不能将二者混為一談。
    中文名:外觀設計 外文名:Industrial design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法律:專利法

與專利法

當工業品的外觀設計屬于一項新的發明創造時,毫無疑問應當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和美國,都賦予了外觀設計以專利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美國專利法第16章也專門規定了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與發明專利和植物專利相并立。

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是就産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所謂産品,就是人工制造出來的一切物品。美國有一個案例曾依據字典的定義說:“産品是指人的雙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論該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還是使用機器制成的。”産品實際上涵蓋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觀設計是就産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還隐含了外觀設計的工業實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觀設計或具有某一外觀設計的産品是可以批量複制生産的。如果不能批量複制生産,不具有工業實用性,則不能申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設計。其中,形狀是指三維産品的造型,如電視機、小汽車的外形。圖案一般是指兩維的平面設計,如床單、地毯的圖案等。色彩可以是構成圖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構成形狀的部分。這樣,外觀設計可以是立體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圖案,可以輔以适當的色彩,還可以是三者的有機結合。

外觀設計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設計,又隐含着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事實上,運用形狀、圖案、色彩對産品的外表進行裝飾或設計,必然會為産品帶來一定的美感。

當然,對于外觀設計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在美國1930年的一個案例中,申請人就一件混凝土攪拌器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以缺乏裝飾性美感為由,駁回了申請。法院則推翻了專利局的決定,指出“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中美感和裝飾性的要求,不能定義為在美術品或藝術品中所見的美和裝飾性。”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法的目的是鼓勵人們盡可能消除許多機器或機械裝置上不雅觀和令人厭惡的特征。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要求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對産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2)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3)必須是适于工業上的應用:

(4)必須富有美感。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流程

申請文件準備→申請步驟→審批流程→辦理機構→辦理時限→繳納費用

外觀設計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費用減緩的,應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我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通知書做出補正。

在通過初步審查後,審查員會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後,需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内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以及專利證書印花稅。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後即可獲得專利證書。

與版權法

版權法保護思想觀念的表述。其中的思想觀念包括美學思想觀念,其中的表述也包括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結合的表述方式。因而,當一件富有美感,以圖案、形狀和色彩組成的外觀設計構成作品時,就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顯然,外觀設計既有專利權的特征,又有版權的特征。這樣,在外觀設計的保護上,版權法就與專利法有所重疊。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英國和德國等國家才制訂了專門的外觀設計注冊法或工業版權法,對外觀設計采取了既具有專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權法特征的保護方式。

從觀念上說,專利法保護富有美感的具有工業實用性的外觀設計,版權法保護以形狀、圖案、色彩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區分開來。然而,具體到實用藝術品時,就很難區分究竟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還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了。

實用藝術品涉及了兩個概念。一是實用品,一是實用品的藝術方面。其中,版權法保護實用品的藝術方面,而不保護實用品或實用品的内在功能和實用性功能。

關于實用品,美國版權法第101條的定義說:“實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實用性功能的物品,而且其内在的實用性功能并非僅僅描述物品的外表或傳達信息。如果某一物品是某實用品的一部分,通常應被視為實用品。”實用品的藝術方面,則是就實用物品作出的有關形狀、圖案、色彩和藝術設計,可以是圖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來,産品的外觀設計和實用品的藝術方面并無本質的區别。

在對于實用藝術品的保護上,美國的版權法律和司法實踐一直試圖在受版權法保護的實用品的藝術方面與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之間劃出一條界限。就受保護的對象來說,美國版權法第102條列有圖形、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據美國版權法第101條,圖形、雕刻作品包括兩維和三維的實用藝術品。

關于實用藝術品的保護,第101條解釋說:“這類作品應當包括工藝美術品,但這隻涉及工藝美術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機械的或實用的方面;實用品(本條有定義)的外觀設計,當其所具有的圖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夠從物品的實用性方面分離出來,能夠獨立于物品的實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隻有在這種程度上,該外觀設計應當被視為圖形、雕刻或雕塑品。”這就是著名的“分離特性和獨立存在”原則。

與商标法

外觀設計由專利法予以保護,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護,二者似乎不應有重疊之處。但在事實上,外觀設計與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觀設計是由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構成的,商标是由文字、圖案、形狀或其結合構成的。至少,二者在構成上都有形狀和圖案等要素。既然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區别不同的生産經營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來源,既然外觀設計和商标在構成上又有相同之處,那麼,當産品的外觀設計也具有識别性和指示性時,就應當受到商标法的保護。

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将商品标記劃分為四類。從可識别性和可受保護性來說,這四類标記由強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異性标記;指示性标記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與圖形的結合而指示商品的來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标記,包括姓氏、地理标記等,隻有在市場上具有了識别性,也即獲得了“第二含義”時才能受到保護;通用标記,不具有識别性,因而不受保護。

在外觀設計的商标權保護上,美國首先是确定有關的外觀設計是否具有内在識别性的國家。如果某一外觀設計具有内在識别性,則相當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異性标記”,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請商标注冊或要求商标權的保護。然而,具有内在識别性的外觀設計并不多見。如果某一外觀設計不具有内在識别性,則相當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記”,其使用者在尋求商标注冊或商标權保護時,必須證明該外觀設計已經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可以向消費者指示商品的來源。由于絕大多數外觀設計不具有内在識别性,在外觀設計的商标權保護上,證明有關的外觀設計已經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就是非常重要的。

與反不正當競争法

具有識别性的立體外觀設計雖然得不到商标法的保護,但可以得到反不正當競争的保護。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争法》的第5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于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其中的“商品裝潢”即含有商品(産品)外觀設計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體的外觀設計。對此可以做出進一步的解釋。

1995年7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若幹規定》。其中第3條說:“本規定所稱裝橫,是指為識别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在商品上附加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應當包括平面的和立體的産品(商品)外觀設計。這樣,不論是平面的還是立體的外觀設計,隻要具有可識别性,就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争的保護。

美國也以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具有識别性的外觀設計。美國聯邦商标法的第43條第1款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制止不正當競争的條款,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務的虛假來源和虛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虛假廣告宣傳。從字面上看,第43條第1款所列出的保護對象雖然有“在商業中使用的文字、術語、姓氏、符号、設計,或以上之組合”,但沒有明确列出産品的外觀設計。然而,從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車”一案開始,聯邦商标法第43條第1款就被解釋為也保護品外觀(Trade Dress)。在一開始,商品外觀還隻是指産品的包裝,但随後不久即被解釋為也包括産品的外形和裝飾。

受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具有識别性和第二含義的外觀設計,即能夠向消費者指示商品的來源。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的第5條,法律所保護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包括外觀設計),禁止的是他人使用與知名商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這說明,受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具有識别性的外觀設計。否則,他人就不會去模仿。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若幹規定》中,第3條也說:“本規定所稱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顯著的區别性特征。”這也表明,受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具有顯著的區别性特征。

與商品包裝

在涉及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時,還有必要澄清外觀設計與商品包裝的區别。一些人往往将商品包裝與外觀設計混同起來,甚至認為商品包裝也屬于外觀設計的範疇,這是完全錯誤的。

先看外觀設計。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外觀設計是“對産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做出的”新設計。由此看來,外觀設計是就産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本身就是産品的一個構成部分。美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也說明,外觀設計是就産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

而商品包裝則是指包裝商品的袋子、罐子、盒子、箱子和瓶子等等,其目的是方便商品的運輸和銷售。顯然,商品包裝隻是包裝商品的工具,不是商品的構成部分,也沒有固定于商品之上。商品包裝不是商品(或産品)的外觀設計。

關于商品包裝和外觀設計的不同,可以舉一些事例予以說明。1960年4月,美國專利商标局批準,将可口可樂飲料瓶的外形作為商标予以注冊。在中國,許多人誤以為這是以工業品外觀設計注冊為商标。

然而,美國的有關論著卻明白無誤地指出,這是以商品的包裝注冊為商标。其實,仔細一想就會明白,這裡的商品是飲料而不是瓶子,瓶子僅僅是商品的包裝,而不可能是就飲料(産品)作出的外觀設計。中國也有類似的事例。比如,裝有六神丸的葫蘆型小瓷瓶和裝有茅台酒的瓷瓶,都是有識别性的包裝瓶。但它們也僅僅是商品的包裝,而不是六神丸或茅台酒的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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