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設定的質權。權利質權是一種準質權。權利質權的标的是權利。
質權特點
(1)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産生的擔保物權;
(2)質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産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3)質權是動産與某些權利;
(4)質權是以轉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記為生效要件;
(5)質權是就質物的價值優先有償的權利;
(6)質權是兼具留置效力和優先效力的物權。
相關法規
《物權法》中法條
(1)必須是财産權;
(2)必須是可以讓與的财産權;若該權利不能讓與,不僅不能就該權利的變賣價金受償,也不能由質權人取得權利;
(3)必須是不違背質權性質的财産權。質權是動産質權,不動産原則上不能設定質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n第二節 權利質權n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n(一)彙票、本票、支票;n(二)債券、存款單;n(三)倉單、提單;n(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n(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n(六)現有的以及将有的應收賬款;n(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财産權利。
質權範圍
(1)彙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财産權;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權利。
實際上,從民法上看,可質押的權利主要分成三類,即票據等有價證券,股票,股份;知識産權;一般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