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

一種法律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
    中文名:聽證程序 外文名:Hearing procedures 發布單位: 領域:法律、政治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執行機構: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 意義:聽取意見的程序

内容解讀

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公安部關于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履行義務

資格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拟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産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内,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挂号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準。

義務

1、公安機關拟作出适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拟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以郵寄挂号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将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5)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回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适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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