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曆複印

病曆複印

中國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施行的制度
病曆複印制度是指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其所頒布的《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施行的醫療機構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為患者提供病曆進行查閱、複制及封存的制度。[1]
    中文名:病曆複印 外文名: 發布單位: 作用:病曆查閱、複制、封存 規定:《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 實施單位: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權利主體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因辦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機關。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複制患者病曆。

具體步驟

(1)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請,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

(2)審核申請并提供複制。受理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的時限完成病曆後予以提供。醫療機構受理複印或者複制病曆資料申請後,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同志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曆保管的部門或病區,将需要複印或者複制的病曆資料在規定時限内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情人在場的情況下複印或者複制。

(3)在複印病曆的首頁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蓋确認章,其他病曆可加蓋騎縫章。

資料封存

發生醫療事故争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論記錄、疑難病例讨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曆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保管。封存的病曆可以是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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