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律師

事務律師

從事非訴訟業務的律師
事務律師(英語:solicitor)是按照普通法的傳統對于不出庭的主要從事非訴訟業務的律師的稱呼,也被稱為律師,以區别于大律師(即訟務律師)。[1]在英美律師制度中是指專門從事非訴訟業務或部分訴訟業務,但在訴訟中,其出庭時的發言權受到限制。事務律師主要從事民商事等非訴訟法律服務和在低級法院如區域法院、裁判法院等出庭辯護、代理大律師與當事人洽談、接收案件、會晤證人、調查取證等。
    中文名:事務律師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solicitor 類 别:職業 職業屬性:律師 職 責:法律業務

要求

拟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士,必須于香港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或其他認可之普通法适用地區之院校取得法學士學位(如所持之學位并非法律學,可再通過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of England and Wales(CPE)之考試),并取得法學專業證書、法律學深造證書。在取得所需學曆後,仍要再完成兩年的實習律師(“trainee solicitor”)實習期,表現良好,才可獲認許在香港以律師身分執業。

香港律師會也負責為在香港執業的所有外地律師注冊和規管其執業。目前,外地律師可通過由香港律師會主辦的海外律師資格考試(或取得豁免考試的資格),獲認許為香港律師。

區别

事務律師與訟務律師的區别就在于是否有資格代表當事人在法庭發表代理或辯護意見。在實行這種律師分工的國家,一般是由當事人直接找到事務律師,然後由事務律師聘請訟務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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