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非生産性廢舊金屬,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的城鄉居民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金屬生活用具和農民用于農業生産的金屬小型農具,如廢爐具、炊具、金屬餐具,廢縫紉機、自行車、人力車及其廢零件,廢鐮刀、鋤頭、犁铧和報廢小型糧食加工設備,廢金屬生活用品、雜件,廢牙膏皮、有色金屬廢藥管等。
法律條例
1994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加強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銷贓等違法犯罪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随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地區之間貿易往來頻繁,由于生産、加工等實際需要,生産性廢舊金屬跨行政區域流通已顯得非常必要。
1997年6月,《公安部關于對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中有關問題的批複》(公複字[1997]4号)要求收購生産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其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管理的行政區域内從事收購業務的規定,已明顯不适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鑒此,自本批複下發之日起,《公安部關于對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中有關問題的批複》(公複字[1997]4号)第二條的規定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