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

國家規定政策标準
為了統一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方法,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混凝土強度的質量,特制定本标準。[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批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于1988年3月1日發布施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1988年3月1日已經作廢,新标準為《GB_T50107-2010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中文名: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 主編部門:中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施行日期:1988年3月1日

基本内容

此文件已經作廢,現行的是2010版本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1988年3月1日已經作廢,新标準為《GB_T50107-2010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GBJ107-8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施行日期:1988年3月1日

關于發布《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的通知

計标〔1987〕1140号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GBJ107—87)為國家标準,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标準施行後,現行《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4—83)中有關檢驗評定混凝土強度和選擇混凝土配制強度的有關條文自行廢止。

該标準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我委基本建設标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編制說明

本标準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北京市建築工程總公司等十二個單位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對全國混凝土的質量狀況和有關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的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及系統的試驗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并借鑒了國外的有關标準。在征求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和進行試點應用後,經全國審查會議審查定稿。

本标準共分為四章和五個附錄。主要内容包括:總則,一般規定,混凝土的取樣,試件的制作、養護和試驗,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等。

在實施本标準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将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結構所,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年5月

第二章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2.0.1條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按立方體抗壓強度标準值劃分.混凝土強度等級采用符号C與立方體抗壓強度标準值(以N/m㎡計)表示.

第2.0.2條立方體抗壓強度标準值系指對按标準方法制作和養護的邊長為150mm的立方體試件,在28d齡期,用标準試驗方法測得的抗壓強度總體分布中的一個值,強度低于該值的百分率不超過5%。

第2.0.3條混凝土強度應分批進行檢驗評定.一個驗收批的混凝土應由強度等級相同、齡期相同以及生産工藝條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組成。對施工現場的現澆混凝土,應按單位工程的驗收項目劃分驗收批,每個驗收項目應按照現行國家标準《建築安裝工

程質量檢驗評定标準》确定。

第2.0.4條預拌混凝土廠、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和采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按本标準規定的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對零星生産的預制構件的混凝土或現場攪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标準規定的非統計方法評定。

第2.0.5條為滿足混凝土強度等級和混凝土強度評定的要求,應根據原材料、混凝土生産工藝及生産質量水平等具體條件,選擇适當的混凝土施工配制強度。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強度可按照本标準附錄二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确定。

第2.0.6條預拌混凝土廠、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和采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定期對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控制混凝土質量。可按本标準附錄三的規定,确定混凝土的生産質量水平。

第三章

第三章混凝土的取樣,試件的制作、養護和試驗

第3.0.1條混凝土試樣應在混凝土澆築地點随機抽取,取樣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100盤,但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次數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其取樣次數不得少于一次。

注:預拌混凝土應在預拌混凝土廠内按上述規定取樣。混凝土運到施工現場後,尚應按本條的規定抽樣檢驗。

第3.0.2條每組三個試件應在同一盤混凝土中取樣制作。其強度代表值的确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三個試件強度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每組試件的強度代表值;

二、當一組試件中強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超過中間值的15%時,取中間值作為該組試件的強度代表值;

三、當一組試件中強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均超過中間值的15%時,該組試件的強度不應作為評定的依據。

第3.0.3條當采用非标準尺寸試件時,應将其抗壓強度折算為标準試件抗壓強度。折算系數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對邊長為100mm的立方體試件取0.95;

二、對邊長為200mm的立方體試件取1.05。

第3.0.4條每批混凝土試樣應制作的試件總組數,除應考慮本标準第四章規定的混凝土強度評定所必需的組數外,還應考慮為檢驗結構或構件施工階段混凝土強度所必需的試件組數。

第3.0.5條檢驗評定混凝土強度用的混凝土試件,其标準成型方法、标準養護條件及強度試驗方法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3.0.6條當檢驗結構或構件拆模、出池、出廠、吊裝、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以及施工期間需短暫負荷的混凝土強度時,其試件的成型方法和養護條件應與施工中采用的成型方法和養護條件相同。

第四章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

第一節統計方法評定

第4.1.1條當混凝土的生産條件在較長時間内能保持一緻,且同一品種混凝土的強度變異性能保持穩定時,應由連續的三組試件組成一個驗收批,其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20時,其強度的最小值尚應滿足下式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于C20時,其強度的最小值尚應滿足下式要求:

式中:mfcu——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N/m㎡);

fcu,k——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标準值(N/m㎡);

σo——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标準差(N/m㎡);

fcu,min——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最小值(N/m㎡)。

第4.1.2條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标準差,應根據前一個檢驗期内同一品種混凝土試件的強度數據,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fcu,i——第i批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中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

m——用以确定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标準差的數據總批數。

注:上述檢驗期不應超過三個月,且在該期間内強度數據的總批數不得少于15。

第4.1.3條當混凝土的生産條件在較長時間内不能保持一緻,且混凝土強度變異性不能保持穩定時,或在前一個檢驗期内的同一品種混凝土沒有足夠的數據用以确定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标準差時,應由不少于10組的試件組成一個驗收批,其強度應同時

滿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标準差,(N/m㎡)。當的計算值小于0.06fcu,k時,取=0.06fcu,k;

λ1,λ2——合格判定系數,按表4.1.3取用。

混凝土強度的合格判定系數

表4.1.3

第4.1.4條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标準差sfcu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fcu,i——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N/m㎡);

n——一個驗收批混凝土試件的組數。

第二節非統計方法評定

第4.2.1條按非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其所保留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第三節混凝土強度的合格性判斷

第4.3.1條當檢驗結果能滿足第4.1.1條或第4.1.3條或第4.2.1條的規定時,則該批混凝土強度判為合格;當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該批混凝土強度判為不合格。

第4.3.2條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的結構或構件,應進行鑒定。對不合格的結構或構件必須及時處理。

第4.3.3條當對混凝土試件強度的代表性有懷疑時,可采用從結構或構件中鑽取試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損檢驗方法,按有關标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混凝土的強度進行推定。

第4.3.4條結構或構件拆模、出池、出廠、吊裝、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以及施工期間需短暫負荷時的混凝土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或現行國家标準的有關規定。

附錄一

混凝土标号與混凝土強度等級的換算關系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TJ10—74)的混凝土标号可按附表1.1換算為混凝土強度等級。混凝土标号與強度等級的換算附表1.1

二、當按TJ10—74規範設計,在施工中按本标準進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時,應先将設計規定的混凝土标号按附表1.1換算為混凝土強度等級,并以其相應的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标準值fcuu,k(N/m㎡)按本标準第四章的規定進行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混凝土的配制強度可按換算後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和強度标準差采用插值法由附表2.1确定。

附錄二

混凝土施工配制強度(N/m㎡)

附表2.1

注:混凝土強度标準差應按本标準附錄三的規定确定。

附錄三混凝土生産質量水平

(一)混凝土的生産質量水平,可根據統計周期内混凝土強度标準差和試件強度不低于要求強度等級的百分率,按附表3.1劃分。

對預拌混凝土廠和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其統計周期可取一個月;對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其統計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混凝土生産質量水平附表3.1

(二)在統計周期内混凝土強度标準差和不低于規定強度等級的百分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fcu,i——統計周期内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N/m㎡);

N——統計周期内相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試件組數,N≥25;

μfcu——統計周期内N組混凝土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

No——統計周期内試件強度不低于要求強度等級的組數。

(三)盤内混凝土強度的變異系數不宜大于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b——盤内混凝土強度的變異系數;

σb——盤内混凝土強度的标準差(N/m㎡)。

(四)盤内混凝土強度的标準差可按下列規定确定:

1在混凝土攪拌地點連續地從15盤混凝土中分别取樣,每盤混凝土試樣各成型一組試件,根據試件強度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Δfcu,i——第i組三個試件強度中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N/m㎡)。

2當不能連續從15盤混凝土中取樣時,盤内混凝土強度标準差可利用正常生産連續積累的強度資料進行統計,但試件組數不應少于30組,

其值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n——試件組數。

附表四

習用的非法定計量單位與法定計量單位的換算關系表

注:本标準中,混凝土強度的計量單位系按1kgf/c㎡≈0.1N/m㎡換算。

附錄五

本标準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标準條文時區别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标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标準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加單位:北京市建築工程總公司

無錫市住宅設計室

中國建築第四工程局科研所

西安冶金建築學院

北京市第一建築構件廠

上海市混凝土制品一廠

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科研所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建築工程公司

山西省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綜合加工廠

沈陽市建築工程研究所

上海鐵路局第一工程段

主要起草人:韓素芳、陳基發、杜益彥、耿維恕、鐘炯垣、尚世賢、熊宗銘、李學義、胡企才張國民、韓春根、徐棟厚、沈國桢、馬玉英、許玉坤、劉天貴、史志華、張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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